丈夫外遇致婚姻破裂 妻子无过错获得赔偿
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贾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子女扶养等问题做出处理,同时判令对离婚有过错的张某赔偿贾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张某与贾某于199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个儿子,现已8岁。1997年后,被告与同村异性张某某同居,对家庭生活不负责任,夫妻感情破裂。张某虽保证和张某某断绝关系,但夫妻关系已经恶化,并经常发生口角。
2003年3月4日,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从厕所舀粪便泼洒贾某全身,并将贾某推至沟中。此事激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义愤,得到当地派出所出警的制止,并对张某做出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贾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张某对贾某不忠实,与他人非法同居,虽有书面保证要负家庭责任,但已经严重伤害了对方的感情。且在矛盾产生后,张某毫不念及夫妻情份,公然用粪便泼洒贾某身上,继而将贾某推到沟内,实属家庭暴力。张某对离婚纠纷负有重大过错,贾某要求解除同张某的婚姻关系应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贾某要求张某赔偿10000元的损害赔偿过高,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上判决。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