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上照”丈夫赔偿妻子万元
新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婚姻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时,采信妻子拍摄的丈夫与另外一个女人的“床上照”,认为其丈夫存在过错,判决丈夫支付妻子损害赔偿费一万元。
敏敏(化名)和旭本(化名)1995年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敏敏认为丈夫没有家庭责任感,有赌博恶习,还有“外遇”,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敏敏起诉至新华区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要求赔偿2万元。在敏敏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有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的“床上照”7张。原来,夏季的一个晚上,敏敏发现丈夫与另一个女人在其家另一住宅内同居,即叫来亲戚一起打开房门,将丈夫捉奸在床,并拍下了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的“床上照”。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虐待、重婚及婚外同居的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过错损害赔偿。该案中,由于原告所拍照片并未采取违法手段,照片内容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外同居现象,被告也承认自己确有“外遇”,遂判决,被告旭本支付原告敏敏损害赔偿费一万元。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