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上海离婚律师答: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早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对于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首先,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减低上述比例。其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再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 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详情请点击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