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改随继父姓 亲生父亲告上公堂
父母离异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法庭依法支持了前夫刘林要求前妻恢复女儿原姓名的诉讼请求。
刘林与刘颖均系顺义区居民,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和,于1995年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琼随刘颖一起生活,刘林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刘林虽生活困难,但仍坚持给付其女抚养费。1996年1月刘颖与张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生待刘颖之女象亲生女儿一样,刘颖感动之余,于1999年7月在派出所变更刘琼的姓名为张琼。刘林于2001年10月得知刘颖私自将双方之女改为他姓,十分伤感。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女儿原姓名。被告刘颖则称,现其女儿叫张琼已有3年的时间,且已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所接受,如果变更,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会形成一定的影响。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之女虽由刘颖直接抚养,但刘林对其女仍有法定的监护权。离婚时已协商一致双方之女取名刘琼,离婚后刘颖未事先征得刘林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不妥,刘颖的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支持。故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刘颖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之女的姓名恢复为刘琼(以户籍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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