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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欲再婚变更抚养权 于子有利法官判维持

时间:08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父欲再婚变更抚养权 于子有利法官判维持

    父母离婚,男孩方某随父亲生活七年,现因父亲准备再婚,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在细致审查父母双方状况后作出一审判决,方某仍随父亲生活。

  男孩方某现年九岁,父母在其一岁时协议离婚,方某起先随母亲一起共同生活,未满一年,母亲陈某便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建湖法院调解方某随父亲生活。2011年秋,独居七年的父亲经人介绍与一离异女子相识,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双方均有好感,便谈及婚嫁,然而再婚的对象也有孩子,方某便成了再婚的障碍,种种因素使得方某的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欲让方某再次随母亲一同生活。开庭时,方某母亲仍然坚持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无力抚养方某,况且方某已经随父亲生活七年,现在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方某父亲则认为自己抚养方某七年,其母却未尽抚养责任,现在自己要再婚,出于公平,也应让方某随其母生活。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无论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并听取小孩意见,尽可能协商解决,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请司法机关裁决。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决定的。早期,方某经法院调解随父亲共同生活,是充分考虑了方父的经济条件、生活稳定等因素而确定的。现今,其随父生活达五年之久,饮食起居已成习惯,而母亲的经济条件明显不如父亲,且本人现时也愿意随父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恐将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据此,其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建湖法院认为方某一直和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而其母无固定职业,生活窘困,改变方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遂驳回原告方某父亲的诉讼请求。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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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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