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未婚妻,李娜在婚前为购置家具等花去了大量资金。男方违背社会公德,在举行订婚典礼和下过聘礼后,在约定的结婚日子里与他人成婚,是对被告及家人的侮辱,给李娜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使得她悲痛欲绝、三个月疾病在身,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退回4000元彩礼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在婚约关系中索要收受彩礼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是原告与被告商定于2007年11月24日举办婚礼,原告却在当天与他人举办婚礼,并未告知被告,虽然婚约不受保护,但原告这种不诚实的行为,给被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违背了善良道德的基本原则,故原告主张返还彩礼数额,法庭酌情定为4000元。法院昨天宣判,被告在宣判后5日内,返还原告彩礼4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