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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多年的肖建华教授看来,这似乎不应该成为一个还需要去争论的法律问题。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无疑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到公共利益,法院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原告撤诉。而本案的情况仅局限于夫妻之间,根本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该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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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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