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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法院判决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4)、一方被宣告失踪的。(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6)、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7)、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0)、包办、买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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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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