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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规定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

  国内缔结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

  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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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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