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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还可以主张抚养费,无工作也需要支付抚养费

时间:02月01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魏九川独任审判,公开。原告李某之人张某某及王海平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之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诉称,李某系我和李某某共同收养的女儿。2003114日我与李某某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就问题,双方达成协议,养女李某与我自行抚养,李某某不支付。由于现在李某已经长大,学习和生活费的成本加大,我现在经济困难。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某自200311月开始每月给予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与李某某负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由于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我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收养李某为养女。2003114日张某某与李某某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就李某的抚养问题,双方达成协议,李某由张某某自行抚养,李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庭审中,经双方确认,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一直持续到200712月。另查,李某某现在无业。

    上述事实,有双方、收养登记证、离婚证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时,就养女李某的问题,虽然达成过协议,约定李某由张某某自行抚养,李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李某在必要时提出要求李某某给予抚养费的请求。现张某某以李某的生活费、教育费都在增长为由提出诉讼,要求李某某给予李某的抚养费,该项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经过庭审调查证实,张某某与李某某虽然在2003114日登记计离婚,但离婚后双方并未分开,仍然在一起生活,李某,且张某某起诉前,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发生过争议。因此,张某某要求李某某从200311月开始支付李某抚养费,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虽现无工作,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获取报酬,以此满足李某的生活及学习需要。根据李某某目前的情况,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每月给予李某抚养费1000元,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判定。李某某以自己没有工作,且双方对抚养李某有过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李某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自二OO九年三月每月支付李某抚养费四百元,至李某年满十八岁时止。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有李某某负责,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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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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