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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8)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

  第七十二条 户口簿、身份证、军人证、迁移证等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各种证明材料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七十三条 户籍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和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原件存档;户口簿、身份证、军人证、迁移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件和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复印或者扫描存档。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涉及的文本格式附件有式样的,适用附件;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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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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