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赔偿的说法。但是对于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法确定了离婚制度,即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起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