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正洁与被上诉人张恂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正洁,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恂,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汪正洁因与张恂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末,张恂与汪正洁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馨予。婚后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处理不当,导致张恂与汪正洁自2008年4月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恂与汪正洁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馨予随张恂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汪正洁每月负担抚养教育费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汪正洁可随时探视女儿张馨予,也可将张馨予接到汪正洁处居住,对此张恂不得阻拦,但汪正洁应提前通知张恂; 
    
三、在湖南天润招标公司的股权归张恂所有,常德洁馨食品原料经营部的所有权归汪正洁所有; 
    
四、双方结婚期间所购家具、电器、物品等除张恂个人物品外其他归汪正洁所有。张恂一次性给付汪正洁人民币50 000元; 
    
五、双方自愿将座落于常德市芙蓉家园A栋809室房屋一套赠与给婚生女张馨予所有,并在张馨予成年后由张恂交付给张馨予; 
    
六、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汪正洁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晓 桃 
    
审  判  员    王 远 和 
    
审  判  员    王 道 万 
    
二○○ 九 年 七 月 九 日 
    
代理书记员    赵 丽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