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曾有过一起某富豪在遗嘱中将财产全部留给情人和与情人所生子女而引发的诉讼,这涉及继承制度中的“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产生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当今世界各国不仅都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从法律上规定被继承人应当给配偶和其他近血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越多,可自由处分的遗产越少。《意大利民法典》在继承编详细规定了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范围及享有的特留份额等。英美法系国家也在相关司法判例和成文单行条例中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澳门民法典》在第五卷“继承法”中设专编规定了“特留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被继承人在处分遗产时违反了特留份制度,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自己应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