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或遭到伤害,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修改《刑法》,将虐待未成年人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主动立案侦查,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案件,使施暴的父母等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效防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继续实施的家庭暴力。
2.建议民政部门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建议出台专门法规政策,明确提出国家临时监护制度,将所有无法获得家庭有效照料而需要临时照顾的未成年人列为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庇护场所,根据寄养等规定,提供安置、照顾等服务。
3.建议人大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解释,或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设立与进入临时监护程序相配套的投诉制度和报告义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教师、医护人员、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具有向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举报的义务。在公安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已有的110报警或其他公共服务热线中增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处理服务。
4.建议人大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解释,或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主体以及顺序。将民政部门作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妇联以及团委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可以成为帮助未成年人提起申请的主体。如果第一责任主体没有支持未成年人提起申请,妇联、团委组织等其他单位和未成年人亲属等个人应当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