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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媳该赡养古稀老人吗(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案中,李老伯因小儿子死亡,他对小儿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但他念及小儿媳家庭困难,主动表示放弃。目前,李老伯与小儿媳的法律关系,类似于签订了一份的关系。一方放弃部分财产,另一方负责赡养作为对价。

  法官为阿玲、阿德、李老伯主持了调解,经三方同意,阿玲和阿德达成协议:李老伯入住敬老院;阿玲和阿德每月分别为李老伯提供生活费300元;老人的财产以后归惟一的孙子(阿玲的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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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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