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老伯因小儿子死亡,他对小儿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但他念及小儿媳家庭困难,主动表示放弃。目前,李老伯与小儿媳的法律关系,类似于签订了一份的关系。一方放弃部分财产,另一方负责赡养作为对价。
法官为阿玲、阿德、李老伯主持了调解,经三方同意,阿玲和阿德达成协议:李老伯入住敬老院;阿玲和阿德每月分别为李老伯提供生活费300元;老人的财产以后归惟一的孙子(阿玲的儿子)所有。
本案中,李老伯因小儿子死亡,他对小儿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的权利,但他念及小儿媳家庭困难,主动表示放弃。目前,李老伯与小儿媳的法律关系,类似于签订了一份的关系。一方放弃部分财产,另一方负责赡养作为对价。
法官为阿玲、阿德、李老伯主持了调解,经三方同意,阿玲和阿德达成协议:李老伯入住敬老院;阿玲和阿德每月分别为李老伯提供生活费300元;老人的财产以后归惟一的孙子(阿玲的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