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费用主要涉及到医疗费和教育费的承担问题。原则上,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子女的医疗方案也应由父母双方商定,否则超出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擅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
关于教育费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教育费是包含在抚育费里的。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费用应计人抚育费,但不得另行要求增加。此后再接受高一级学校教育的费用,可视为额外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父母双方分担。
(二)明确有关抚育费数额标准
一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但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不应计算在内,因为这些是国家发给职工个人用于劳动保护的费用,应当用于职工个人使用。二是确定收入数额应参照以下标准:
1 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明确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这个比例幅度基本上能够适应全国一般的工薪阶层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要求,实务中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等情况,适当地在此幅度内加以升降,即可确定一个合适的数额。
2 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多的一方,诉讼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 对企业效益差,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宜按30%给付。
4 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领取的工资、奖金中代扣,但必须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三是增加“月总收入”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规定以下几种例外,1 当另一方对给付方自行提供的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有异议,法院认为确需必要查实的,可依职权到单位进行调查取证;2 对于下海经商确有隐形收入的,当现有证明不足以支付子女基本生活费用时,法院也可依职权取证。
四是为确保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离婚时应从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育子女的保证基金。基金的数额可在保证离婚双方各自生活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分出10—20%作为抚育费保证基金。
有关法律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如何解决抚育费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护子女利益。
五是为与上述规定相配套,建议各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标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和上述法律精神,宜以低水平为标准,即指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所需的基本居住和饮食条件以及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的最低标准,也可称之为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六是根据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的三个原则(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子女抚育费应当规定一个上限和下限,即最高不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三倍,最低不低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明确扶育费的给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