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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前夫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3年前,我与邹某,法院判决儿子随我生活,邹某每月支付费200元。不久我认识张某,准备与其。邹某为阻挠我与张某的婚事,竟给我下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我急于想知道的是: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

    律师诊断:你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你生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规定,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你再婚,这显然不属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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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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