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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帮丈夫还债 离婚竟被判赠与

时间:01月2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导读:用帮丈夫还债 离婚竟被判赠与。“婚后,我用自己的两万元钱,替丈夫偿还了他婚前的个人债务,这笔钱他是不是应该还给我。”夫妻俩闹离婚,妻子在中,想要回替丈夫偿还的债务,为此,夫妻俩两上法庭,妻子最终能否讨回?因感情不和闹上法庭。

  35岁的田岳民家住石河子市4小区,六年前,他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于桦相识并结为夫妻。妻子于桦说,“结婚前,我自己存了几万元积蓄,婚后,我得知丈夫婚前曾因和朋友合作做生意亏损,欠了两万元,我没多想,就主动用自己婚前的存款替丈夫偿还了他的债务。”

  结婚几年后,田岳民和于桦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不信任,甚至多年分居。于桦几次与田岳民,但均因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离成。今年6月,于桦将丈夫田岳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庭上,于桦表示:“我们感情已经破裂,没办法再在一起继续生活,我要求离婚,同时,我用婚前自己的钱给田岳民偿还了他婚前的个人债务两万元,他应该把这笔钱还给我。”

  这笔两万元钱,丈夫是否该偿还妻子?一审法院审案认为,于桦用婚前个人存款为田岳民偿还个人债务,本着“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的原则,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田岳民返还于桦的两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田岳民认为:“于桦在我们存续期间,用她的婚前财产偿还我的债务,这种行为是属于她的自愿赠与行为。何况,就算属于我个人的债务,于桦在六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向我主张过权利,从时间上来说,也早已过了诉讼实效。”为此,田岳民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8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在调查核实后认为,于桦用婚前财产在婚后替田岳民偿还婚前债务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欺诈及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于桦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应视为是赠与行为。

  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于桦要求田岳民返还婚前财产2万元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上海离婚律师说法:

  上海离婚律师:从另一个角度讲,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尚存的债权债务。对已不存在的财产不应当分割。于桦在婚后将其婚前财产替田岳民偿还了婚前债务,该婚前财产实际已经不存在,所以于桦主张田岳民返还该笔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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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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