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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非法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认定 非法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的认定 陈某和兰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

  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认定

  非法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的认定

  陈某和兰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02年5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也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9年8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异购买的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庭审中,陈某主张位于南宁市房产及杂物房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作为分配。兰某则辩称,争议房屋是其于1997年2月以按揭方式购买,购房款共152434.82元,于2002年6月取得发票,于2002年9月取得该房房产证。经评估,房屋及杂物房合计价值32万元。

  法院认定陈某和兰某非法同居期间,兰某购买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陈某与兰某离婚;房产属兰某所有,由其给予陈某补偿款3000元。

  分析:房屋虽在陈某和兰某同居期间购买,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仅凭存在同居这一事实确认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法律规定,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陈某主张争议房屋其有份出资购买,但并未能举证证明,根据查明的房屋购买时间及房款交纳情况,应确认该房为兰某个人婚前购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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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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