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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财产分割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01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小王(男)与小李(女)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小王是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是出纳,两人因工作原因有过一些接触,后来慢慢熟悉之后就产生了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年两人便决定结婚,于是于2008年十一期间两人回家乡举行了婚礼,婚礼很热闹,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参加了,但因为适逢十一假期,民政部门休息,又加上时间紧迫,两人都要赶回深圳上班,所以就没有来得及办理.婚后两人在小王父母的资助下还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小王。但是不久两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分歧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多,两年后双方都觉得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决定离婚,这时小李提出,他们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子,是,自己应当分得一半的产权,而小王却认为,那套房子主要是自己的父母资助购买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小李无权要求分配。双方争持不下,于是小李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很多人都认为举行了婚礼,办了酒席宴请宾客就等于结了婚,从此就是一家人了,然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类婚姻去并不承认。

  我国《》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对婚姻成立与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未婚男女如果仅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是不成立的,也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本案中,小李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都不能实现,因为没有办理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李只能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离婚。而他们“婚后”购买的那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因为没有合法的的保护,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主要是由小王父母资助购买,所以只能是小王的个人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

  处于热恋中的青年男女,如果双方决定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千万不要小看那一张薄薄的纸,在关键的时候,它就是我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所以切勿为了一时方便,而让自己的婚姻关系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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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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