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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业保险如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片面,涉及到个案时,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笔者作了一些初步的整理如下:

  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两种观点都过于片面,涉及到个案时,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笔者作了一些初步的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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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相关法规

  

  1、如果在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

  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

  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上述(3)至(5)三类保险的共同特点是消费型保险,夫妻以共同财产所交纳的保费不存在累积保本的情形,一般没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说,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保险价值的体现只能是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故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以上所谈的只是基本的传统型的保险品种上,但实际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分割标的大多为保险公司开发的新品种,比如说分红险。

  这是一类信托投资的保险,以现在特别热门的“投资连结险”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投资连结保险相对于传统寿险产品而言,除了给予生命保障外,还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其主要特点是:保费分成投资和保障两部分,受益主要来源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一般会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不同的比例分为两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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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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