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方所有的;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仍然不能很好地解决夫妻中存在的问题,有狭窄之嫌。
一、“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究竟意欲何指?
个人存款、物品自然属于婚前财产,那么房屋和一些贵重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呢?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后者是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的。
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满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满4年,即为。从立法本意上看,婚姻法(修正草案)仍不排除这一转化。其实这一转化有其不科学的地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贵重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仅仅因为经过一定的年限,就能名正言顺地成为共有财产,那么不够贵重和价值不够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更能转化,如此一来几乎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都被囊括其中,再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