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婚前购房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予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02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两人作为买方向开发商预购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先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但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认为,购买该房屋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二分之一,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而李先生认为购买该房屋时,王女士未出资,对该房屋权属不应享有份额。于是,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由于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李先生,王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李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王女士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王女士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因此,王女士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包含了因两性结合形成的特定人身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财产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加大,尤其在房地产方面,婚姻双方有关房地产的争议、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房地产纠纷发生时,通常会因婚姻双方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在购房时由双方签订一个协议,写明各自的出资情况及房产的归属问题,以便一旦关系恶化,能够保证自己的银子不至于打了水漂,也不至于双方因此反目成仇。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