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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股权的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股权的分割 妻子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她拥有丈夫财产权利的50%。这让沈某认为,自己享有前夫所拥有公司股权的50%,想直接进入公司当股东,但股东们不依,故愤而打起了官司。 1995年9月,

  离婚后股权的分割

  妻子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她拥有丈夫财产权利的50%。这让沈某认为,自己享有前夫所拥有公司股权的50%,想直接进入公司当股东,但股东们不依,故愤而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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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的规定

  

 

  1995年9月,25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

  沈某在婚后生育一子,并负担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2001年3月,王某与三位好友共同投资入股某有限公司,每年王某一家都能分得一定的红利。

  2005年7月,两人感情破裂,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其中,离婚判决书中载明:“公司投资书载明的财产权利的50%归沈某所有。”

  离婚后,判决书中的“50%财产权利”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沈某认为,法院判决她拥有投资书载明的财产权利的50%,就是确认她有丈夫股权的50%,即她应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得红利。但是公司并不承认她的股东地位。公司认为: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是公司的股东。

  于是,由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又引发了一场股权确认的官司。

  昨天,记者从德清法院了解到,“50%财产权利”和“50%股权”不是一回事,这场官司,最后法院认为,妻子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仅凭一纸离婚判决书,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司内部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才行。

  离婚判决中的“50%财产权利”,只是对股权的财产收益权进行了分割,沈某可以据此享受股权的收益,但不代表沈某有50%的股权,不能确立沈某的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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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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