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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婚姻法财产分割问题

时间:01月1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本文主要提供在离异案件办理中有关房产问题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探讨。

  疑问

  在离异案件的调解与审判中,有关房产的纠纷日益突出。比如,一些婚房往往是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异,房子的所有权如何划分?房子的首付是夫妻一方支付,但房贷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等涉及婚姻财产方面的条款引起各方关注与讨论。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的法律,《婚姻法》的完善和健全关系着千家万户、诸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提起婚姻,从传统的观念上来说,人们更注重的是爱情、亲情等情感因素。事实上,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涉及的是夫妻间的责任、义务,对父母、子女的赡养、抚养等,而对财产问题涉及得不尽充分和详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少人的个人财产在逐渐增加。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也在逐渐增强,先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后有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物权法》出台。

  今天,婚姻内的某些财产问题是几十年前很少出现的,比如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并居住商品房,房产成为众多普通百姓生活中最大额的财产,它越来越成为影响婚姻生活的现实因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少。

  由于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审判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使得婚姻财产纠纷中一些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些条款的设置对于厘清、个人财产,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意义重大。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等等。

  厘清婚姻内的财产权,意味着我们对财产权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如同数年前公证刚出现时,曾引发人们的激烈讨论、观点碰撞一样,这一法律完善的意义将会在实践中一步步被人们所认识。本文来源于专业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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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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