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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正财产 夫妻离婚不能平分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 离婚 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 离婚 ,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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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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