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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 财产分割须谨慎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可进行分割规定的具体化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提出的两种特殊情况已经足够,

  ●新司法解释对婚内的规定,是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可进行分割规定的具体化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提出的两种特殊情况已经足够,其他的情况不应该再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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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

  

 

  □关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婚前谈情伤钱,婚后谈钱伤情。”这句流传甚广的民间俗语,后半句透露的正是人们对婚内谈“财产分割”的禁忌。

  一直以来,无论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上,还是在各方法学专家发表的观点中,均指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终止时方可进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一方亲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频频出现,需要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成为一线办案人员面临的一大难题。

  新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婚姻法学专家看来,是我国婚姻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但也有专家提出,婚姻共同财产事关重大,在婚内进行分割应慎重。

  夫妻一方随意处置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研究专家、福建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卞素娟几天前接受了一个电话咨询,来电者陈婷详细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遭遇,并问她该怎么办。

  几年前,陈婷的丈夫做生意赚了大钱,她自己心甘情愿地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朋友们都劝陈婷要看紧丈夫张俊,因为张俊年轻英俊、事业有成,是“小三”的“抢手货”,陈婷不以为意。然而,随着张俊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陈婷心里开始忐忑不安了。

  今年年初,陈婷收到匿名短信,对方称自己才是张俊的“真爱”,她还透露称张俊给她买了房、买了车。看到这条短信,陈婷既气愤又慌张——丈夫给“小三”买房买车,花的可是“共同财产”。陈婷于是给卞素娟打了电话咨询,希望能在婚内先和丈夫把财产分一分,让自己有个保障,不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否支持?

  卞素娟遇到的另一个案例的当事人也咨询了同样的问题,但原因却是另一种情况。

  陈锋和妻子结婚10年,关系一向和睦,但在给陈锋母亲看病这一件事上却常常发生争执。今年4月,陈锋的母亲心脏病犯了,情况不乐观,陈锋和姐姐弟弟共同分担医疗费。因为与姐姐弟弟相比,陈锋的经济状况较好,所以想多出一些钱。但这却遭到了妻子的反对。妻子认为,家里的存款是共同财产,陈锋只能和姐姐弟弟平摊,不能多出,否则也侵犯了她的权利。陈锋为此苦恼多时。

  卞素娟说,以上两种情形在时下已非常多见。给“小三”买房买车的情形常常见诸各类离婚案件中;而在“老龄化”愈来愈严重的社会里,独生子女照顾父母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若一方倾一家之力去医治自己的父母,另一方不愿全力支持,只能离婚吗?

  在过去,答案只能是“离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情况将大大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就两个咨询,卞素娟给出的解答是:如果张俊确实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根据新解释的规定,陈婷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对于陈锋,如果妻子实在不同意多出钱,他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婚内分割财产,最终支配分内的财产给母亲治病,这样就不会侵犯妻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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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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