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普遍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方式越来越普遍,且投保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普遍存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其中购买人身保险理财方式越来越普遍,且投保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利益能否作为分割以及如何分割便成为棘手而有争议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发表一下粗浅的个人看法,意在抛砖引玉。

  推荐阅读:

  

  

  

  一、与人身保险利益相关的概念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

  人身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涉及的当事人有: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二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

  二、我国现行《》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除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如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及健康保险合同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没有规定。

  三、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的普遍做法

  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有些法院的法官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分割涉及的人身保险利益请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法院认定人身保险利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何去分割人身保险利益又有两种做法: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