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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读: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于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中的有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通过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尤其是对离婚未清算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尚未继承的遗产分割以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进行详细解答。

  律师解读新司法解释,对于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三中的有关离婚,律师通过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尤其是对离婚未清算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尚未继承的遗产分割以及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进行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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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举例

  离婚时未算清的财产可再诉分割

  王女士问:我与前夫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我抚养,房子也归我,银行存款全部归他。近日,我听说前夫曾认购过3000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当年只值几千块,但是目前随着市值增长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值十几万元。请问我能否对这些职工股予以分割?

  民博律师事务所徐昊律师答: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称“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尚未继承的遗产不能分割

  刘先生问:我和我太太准备离婚。前天,岳父去世。岳父有3套房产和100万元现金的遗产。我能否要求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民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答:根据“解释三”第15条“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的规定,由于在离婚时,您妻子尚未分割遗产,该部分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实际分割遗产后,您可以另行起诉。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产按份额共有

  李小姐问:前年我父母出资20万元和我先生的父母出资80万元为我们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登记在我的名下。请问,该房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答:根据“解释三”第7条,该房产不是共同共有,而是由您和您的丈夫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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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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