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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无权分割子女房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未成年人也有独立的财产权,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

  未成年人也有独立的财产权,父母将所购房屋,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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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意见》第129条还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夫妻将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实际交付履行,该套房产为其女儿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子女房屋产权

  父母无权分割

  另外,我国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名为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由此确定,该房屋产权是属于张先生夫妻的女儿的,张先生夫妻双方是无权处分该房产的。

  此外,《民法通则》第18条还有如下规定:“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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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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