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问题,除了重申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于适当帮助外,还作了两个特别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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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财产补偿问题。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其二,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问题。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年三万对夫妻分手,其中一万三千对夫妻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过〈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但其内容远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以及财产分割处理依据的实际需要。因此,在二年后的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的出台,明确了很多审判实践中可左可右的东西,值得让即将面对离婚烦恼的当事人一读,特别是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四月一号实施,更值得您精读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否必要等到四月一日以后起诉离婚。
一、 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新规定。
1、 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规定
1、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