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上规定,因与新《》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