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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疑问: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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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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