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属共同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 (贾天勇)将于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

  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 (贾天勇)于13日起施行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推荐阅读:

  发布(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社会争论的一些焦点问题,均做了明确的说明。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还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完)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