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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有房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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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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