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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18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条和第十八、十九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各国夫妻财产制的采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同本国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紧密相连。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下,夫妻关系实行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夫为妻纲”的三纲五常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准则,妻对夫具有人身依附性,受夫权支配,一切财产归夫所有,妻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正如《礼记》中说:“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此时的夫妻财产制可称为“吸收财产制”。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和中国民主革命的发端,传统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封建思想受到质疑和批判,至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对封建夫权发出挑战,揭开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该条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修正案延续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作出规定。所不同的是,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同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第一,修正案为什么对夫妻财产制作这些修改呢?

  原因是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的夫妻财产较少,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阶层、白领阶层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修正案为什么延续了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仍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本条和第十八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内容。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不同,法律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不尽相同。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形式,其中以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为典型的正相对立的两种财产制。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具体划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除我国外,法国、荷兰、巴西、俄罗斯等国也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各自保持经济独立,体现了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和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日本等国,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之所以仍然采用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是从我国现实的国情考虑的。在当前社会中,男女两性的经济地位事实上仍存在着很大差距,职业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不如男子,而一些妇女没有参加就业或因养育子女、照顾家庭放弃了原有的职业,这些女性基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而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同时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可以避免对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剧烈的震荡。这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共同财产制虽然在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权利上显得不足,但更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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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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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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