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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很雷人:想再婚就要放弃财产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再婚眼下已是平常事,但离婚协议约定要想再婚就要放弃财产,这就比较“雷人”了。昨天,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审理这起离奇的因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夫妻离婚、眼下已是平常事,但离婚协议约定要想再婚就要放弃财产,这就比较“雷人”了。昨天,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审理这起离奇的因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院方介绍,陈某与丈夫马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后来因为感情出现不和,就自愿。然而,不知出于何种心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额外附加了一条“雷人”的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也就友好地分手了。

  事情在三个月后出现变故,女方陈某在茫茫人海中又遇到了知心人,就打算再婚。但想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再婚就产生了一种畏惧感,毕竟一半财产不是一个小数目。此时,陈某才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有问题,而且不公平,于是便向前夫马某提出附加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而马某则坚持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慎重自愿签订,既合法更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尽管是双方自愿订立,但“再婚就无法获得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已对双方再婚附加了条件,属“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陈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陈某不仅有获得再次婚姻幸福的权利,同时有权按照《》的规定,获得属于自己的份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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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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