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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

   第一,约定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意见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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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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