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张女士凭一纸《夫妻财产约定书》将丈夫程某告上法院。
张女士诉称:在《》修订之日,即2001年4月28日,张、程夫妻就共同财产达成了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为了今后办公司不发生纠纷,夫妻将共同财产300万元,用作设立材料公司的注册资金。其中180万元为张女士的股份,120万元为程先生的股份。后在办理材料公司注册手续时,丈夫擅自将张女士所有的180万元中的120万元写到了案外人梁某的名下,并以虚构的事实骗得了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张女士认为:丈夫的行为违反夫妻财产约定,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故此,请求法院判决丈夫擅自处分妻子财产的行为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