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财产分割>

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时间:12月27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导读:陈升、张静(均为化名)于2005年1月结婚,201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2009年3月,陈升曾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到期后,张某多次向陈升催要欠款未果。张某

  导读:陈升、张静(均为化名)于2005年1月结婚,2010年6月。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2009年3月,陈升曾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到期后,张某多次向陈升催要欠款未果。张某于2011年1月将陈升及其前妻张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安徽省金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陈升与张静于2010年6月办理了,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张静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张静,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