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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2005年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小,登记所有人为王小,2008年9月王小与妻子丁某闹,对该房所有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争议

  子女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子属王小的个人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意思给王小非王小夫妇,最高院法解释二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小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王小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时的时间界限在王小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将该赠与给王小个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该案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小时既没有签定,也没有口头明确赠与给王小个人,且那时王小夫妇和睦,通常作为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更和谐,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财产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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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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