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无子女和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直接改判离婚,可以更加快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此案中二审直接改判离婚是正确的,不存在违反程序问题。
审判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有的离婚案件本无共同财产,但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企图利用《意见》第185条的规定,故意拖延对方离婚时间,而虚构共同财产或者提出一些鸡毛蒜皮的“财产”问题(如结婚照费用等),以造成发回重审的结果。对于这种情况,二审在查明属于虚构或系微薄“财产”时,仍然可以直接改判离婚。因为虚构共同财产不能证明有共同财产,微薄的“财产”不是典型意义的,不应影响二审直接改判离婚。但为了不剥夺当事人的权利,在判决主文不对财产问题作出判决,而在“本院认为”中加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从司法实践来看,二审可以直接改判的离婚案件,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1、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无子女和共同财产的;2、因一方或双方系,不符合生育条件,没有生育子女,并对各自的财产明确约定实行分别制,而没有共同财产的;3、因其他原因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新婚姻法关于制的深入人心,在婚姻关系中,通过约定形式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再婚中,夫妻财产分别制的情况,将会不断增加。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单纯的离婚诉讼将会增多。审判工作一定要高度注意这一社会现象,准确把握《意见》第185条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各种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