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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径路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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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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