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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4)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罗列,这种做法虽然从立法意图上想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加清楚,但在逻辑上却很难周延,因为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难以划清。

  对于除婚姻法明确列举属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以外的财产,其归属到底是属夫妻双方还是属一方所有,婚姻法修正案公布稿第17条第2款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可惜新《婚姻法》并没有采纳该规定。对于这样的问题的处理,国外的立法就值得我们去借鉴。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项规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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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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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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