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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归一方 婚后财产共分割(2)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我国商品房市场的开放,房屋成为日常家庭中一宗大额财产,备受关注。由此产生的婚姻财产纠纷,也常见不鲜。目前我国房屋市场相对较混乱,各种名目的房屋繁多。从权利上划分,有房屋承租权、房屋所有权之分,从购买方式划分,有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付款、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等多种类型。原则上婚姻登记后取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切记此处的“取得”,是指实际购房行为的发生和结束,不是单纯地指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婚后购买房屋中,双方家长的出资,要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假若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假若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那么将视为债务需要偿还。假若是公房承租权,在离婚时法院通常仅仅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答中,针对九种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均以此为依据。 对于已经购买的房改房,假若是,通常采用现行的市场价格分割。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通常分得住房的一方应该按照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但是在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富裕、无法以市场补偿给对方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离婚不分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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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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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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