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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市民杨先生来电:2005年,我在市中心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的总价大约为60万元,我首付了30万元,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在一年后顺利办理了产权证。自那不久,我便和女朋友结了婚,两口之家的生活也算甜蜜幸福。  谁知,这样的幸福并未维持多久,才刚刚一年,妻子便因为感情不和,和我闹起了,而在的问题上,这套房子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最大的焦点。因为房价上涨,这套房子目前的总价至少达到了90万元左右,按妻子的理解,除去我首付的30万元和第一年还贷的4万元左右,剩下的一部分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对半分割,这意味着我要保全这套房子,还得补偿她28万元!在此,我不明白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希望党报热线能帮我解答这个疑惑。

  男方观点: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

  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从资阳来蓉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对于并不富裕的他来说,这套房子几乎就是全部的财产,“为了这套房子,我可是辛勤耕耘了十年,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圆了这个梦。谁知好日子还没过上几天,却惹来了一身的烦恼。”

  杨先生说,按照妻子的观点,参照市价90万元,除去自己首付的30万元之外,再减去第一年还贷的4万多元,剩下的56万元里,就有一半是属于她的,“她说,如果把这部分补偿给她,她便不再过问房屋的产权。当时我就纳闷了,既然房屋的产权证我都已经办理了,这套房子还不算我个人的财产吗?难道她有权力要求分割我的财产?”

  杨先生认为,既然已经办理了产权,就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干涉。但是鉴于两人结婚的一年里,他们确实也共同偿还了几万块钱房贷,杨先生表示愿意退还妻子一部分,以表明自己的诚意,“这样各人的份额十分清楚,财产分割也合情合理。”

  女方观点:“个人财产”之说不准确

  按照杨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随后联系到了其妻周小姐。对于丈夫的说法,周小姐表示并不赞同。“首先,这套房子是按揭房,他并未偿还清贷款,所以把它理解为完整的‘个人财产’,我认为不准确。”周小姐告诉记者,偿还贷款的行为,是她和丈夫在结婚后共同完成的,换言之,她也在为取得这套房子而努力,所以即便要离婚了,她也理应享受相应的份额。

  “我认为,房子的产权应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婚前的30万元和第一年还贷的4万元,这属于他个人,我没有异议;二是婚后的那部分,是我们共同耕耘的结果,所以应该算作夫妻共有财产,按法律规定我可以享受一半。”周小姐说,他们现在要离婚了,不可能继续共享这套房子,所以她打算放弃自己的产权份额,由丈夫给予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共同还贷部分理应分割

  针对这个问题,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的胡庆治律师认为,所谓的“婚前按揭房产”,是单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既然杨先生在结婚前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按揭手续,并顺利取得了房产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很明显属于杨先生,这无容置疑,“至于购房人后来向银行还贷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这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即便是结了婚,这套房子也理应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胡律师说,至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则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将共同还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也就是说,周小姐可以分到的一部分,应该是双方结婚后一年里,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的一半。”胡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该本着坦诚的态度,从实际出发,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这样才能避免矛盾,取得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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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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