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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和婚前财产如何介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998裴先生和时女士双方姻,因双为均为二婚,故裴先生与前妻充有二个儿子(均已成家),时女士与前夫充有一女(已成家),

  裴先生:在婚姻后将其仅有婚姻前财产(一处住房)以继承方式赠给其二儿子,房产证已更名为其二儿子名,除此裴先生无其他财产;

  时女士:婚前有一处单间住房,现正出租,出租钱裴先生与时女干二人的家庭共用.房产证名为时女士.

  1999年9月裴先生出国打工,期间所挣钱部分款邮寄给时女士,部分邮寄给其大儿子,2003年经裴先生与时女士商议决定,在沈阳市铁西区购得一处100米住房,房产证名为裴先生名字,2004年1月裴先生回国后,在其大儿子手中的款就是不要回来,且还对时女士说早晚是得要,但现在就是不要回来,请问裴先生的做法合理合法吗?为什么?那么时女士此时又有什么样的权力?

  2006年双方又购一处房产,房产证名同样为裴先生的名字.购房款也为裴出国打工期间所挣得的.

  请问:1.时女士现正出租的婚前房产,裴先生的儿子现在或将来有权利分割吗?

  2.裴先生在与时女士登记注册后,裴先生出国打工挣得的钱,购买的房子(房证名均为裴先生本人),若裴先生与时女士有一方早故,其对方或双方儿女该如何分割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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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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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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