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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平等地位。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制。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万民法即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管理妻子的财产。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夫妻财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及主张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采用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制。

  夫妻财产制的性质和特点往往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如我国50年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我们回忆一下,50年代是以供给制、大锅饭为主,60年代是困难时期,70年代是文化大革命,人们的私有财产是有限的,80年代经济改革开放后,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也随之增加。50年代到70年代那段时期,人们时,两条被子抱在一起就是所有财产,不会让人奇怪;70年代到80年代,人们的婚前婚后财产已从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发展为电视机、音响、冰箱、摩托车;到9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婚前婚后财产是房子、车子、票子;从万元户、百万元户到千万元户,甚至亿万元户;从替人打工到雇人打工,或拥有相当规模的工厂、商店、公司等。当然,也有经济十分贫困的夫妻,但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仍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具有前瞻性。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较现行婚姻法具体和明确,及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

  2、个人特有财产制,包含婚前财产,因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个人接受、赠与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方面;

  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对约定财产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有建议对约定财产进行强制性公证;也有较多的专家认为增加婚前婚后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协议书公证采取自愿原则,以节约婚姻成本。

 

责任编辑: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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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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