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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毁损能否以共同财产补偿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1996年我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当时我还是单身。1998年与余某时,我特意到公证机关进行了。结婚以后,这辆富康车成了我与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2000年余某与她的两个弟弟先后取得了驾驶执照之后,都来用该车“练手”。如今我跟余某要,分歧就在这辆车上。我认为这辆车虽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但主要是我们夫妻共同使用。而且由于她两个弟弟的缘故,汽车已经严重损毁。为此我要求从中拿出一部分来对我进行补偿,但遭到余某的严辞拒绝。我为此很恼火,想打官司。请问,如果我为此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会支持我吗?

  答: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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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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